甲厂向订购了一台 DQ-338 型电机, 双方约定: 由乙方办理托运, 交某铁路分局承运, 运费由乙方先行支付, 待甲方收到电机支付货款时一并结清。 按合同约定将电机交某铁路分局承运, 但一直未付运费。 后甲厂又将一批进口的铁矿砂交某铁路分局承运。 在甲方运输车队去取该批货物时, 某铁路分局扣住不给, 要甲方付清运费再运走。押运员铁路分局管理员出示了运费付讫的单据, 管理员说, 不是这笔钱, 上次托运电机,货已经拿走好几个月了,运费到现在还未付清,我们要行使留置权。 问题: ( 1 )本案涉及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 2 )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不履行债务,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 ( 3 )在本案中,某铁路分局能否行使留置权? ( 4 )本案电机运费的支付人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