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甲企业接到一份服装加工的订单,由于资金不足,甲企业与提供原材料的乙公司签订合同,以本企业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价值80万元)作抵押,为应付的50万元原材料货款提供担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甲企业到期不能支付货款,则该奔驰公司所有。由于双方是多年合作关系,签订抵押合同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13年11月,甲企业为购买加工设备,又以该奔驰轿车作质押向丙公司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移交了该奔驰车。在质押期间,丙公司的工作人员开着质押的奔驰车办理公务时与他人相撞,汽车受损被送到丁修理厂修理,共花费修理费3000元。汽车后,丙公司派人去提车。丁修理厂收取修理费后,要求丙公司把以前所欠的1万元汽车维修费还清,遭到丙公司的拒绝,修理厂以行使留置权为名义拒绝交车。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甲企业到期不能支付货款,则该奔驰公司所有"的条款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并说明理由。 (3)如果质押有效,奔驰车的3000元的修理费应由准承担?并说明理由。 (4)丁修理厂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