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 )
A.
柳 某 与 某 因同居发生了财产争议,二人约定将纠纷交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即B区法院管辖,B区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以管辖协议无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
住所地在昆明市A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昆明市B区的 某 签订了一份政策性房 屋买卖合同,房屋位于昆明市C区,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某 将甲公司诉至A 区法院,A区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给C区法院
C.
方 某 与 某 因长期感情不和,方 某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 某 居住在南京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 某 搬至南京市F区居住,A区法院得知该情况后将案件移送给F区法院
D.
韩 某 与张 某 签订了一份长期的供应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原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处理,后因质量问题发生纷争,韩 某 将张 某 诉至合同履行地法院,该法院以管辖协议无效为由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