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7日晚,因交通问题与发生纠纷,后遭殴打。即向附近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对殴打的事实予以认可。当日,安贞里派出所决定立案,并传唤接受讯问,在讯问中对殴打并致其受伤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提出愿意赔偿的经济损失。次日,安贞里派出所民警又对进行了询问。2004年8月29,朝阳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对的伤情作出“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的鉴定。2004年9月9日,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在向宣告后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同日,安贞里派出所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后,认为派出所对的处罚过轻,遂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适当,决定予以维持。仍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回答下列问题。 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以谁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