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6 年 3 月,某市税务稽查分局在对该市一大型食品公司进行 2015 年纳税情况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两笔可疑的账务处理业务: 1 .借:应收账款——××饭店 140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分录摘要注明是 2015 年 2 月某饭店销售食品、饮料; 3 月份该公司又将这笔业务从“应收 账 款”科目转入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至此长期挂在帐上,分录如下: 2 .借:其他应收款——××饭店 1404000 贷:应收账款——××饭店 1404000 稽查人员发现第 2 账 凭证后未附任何凭证,只是用小字注明“转投资”字样。 在询问财务人员时,他们解释说:该饭店公司购货,但因资金紧张,暂时不能支付价款,但因双方早有投融资意向,因此经协商,将这笔货款转作投资处理,后因工作疏忽未将其转入“长期投资”帐户。 税务人员经查阅有关合同材料;了解到该企业与××饭店早就签订合同,公司与企业以 30 %的比例进行投资分成。同时发生在“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中, 2015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一笔 224640 元的款项,摘要中注明为回收欠款,然而记帐凭证下所附的银行汇款凭证上却注明为××饭店利润分配注示。 借:银行存款 224640 贷:其他应付款——其他 224640 问:该案例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写出账务调整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