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4】 :某时装销售有限公司诉某仓储公司案 【 争议焦点 】: 原告是否有权受让所得的仓单提取货物? 案情及经过介绍: 2000 年冬天,南方某市异常寒冷。该市某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公司)意识到这是一个很好的服装销售商机,于是就从某羽绒服制衣公司买进 2 羽绒服。 考虑到还未值羽绒服的旺销时段,批发公司决定将羽绒服先储存起来,待到热销时再卖。但由于自己的仓储场地有限,对于这种大批量的服装储存有很大的困难,于是联系了当地专业服装仓储公司 —— 某仓储公司,商量就该批羽绒服的仓储事宜。 经过双方协商, 2000 年 11 月 15 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的内容: 1 )某仓储公司为批发公司储存 2 。作为储存方的某仓储公司,其义务主要是保证在仓储期间羽绒服的完好无损,不发生虫蛀、霉变、鼠咬等损害羽绒服质量的情形。同时,保证数量不发生短缺。 2 )作为存货人一方的批发公司,其义务主要是按照约定日期交付仓储物,并且支付仓储费。合同到期时,存货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提取仓储物。 另外,合同具体约定了储存期间:从 2000 年 11 月 20 日至 2000 年 12 月 15 日。合同还就储存的羽绒服的质量、包装及标记等做出了约定。而对于双方的责任划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此仓储合同均有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 2000 年 11 月 20 日上午,批发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将仓储物运至仓储地点。某仓储公司派专人对运至的羽绒服进行了验收,确认无误后向批发公司签发了仓单,同时,批发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仓储费。 2000 年 12 月 2 日,批发公司收到原告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的电话,要求订购 2 羽绒服,且开出了满意的价格。批发公司认为此时将这批羽绒服转手给某服装公司会给公司带来最大的利润,于是与原告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同意将这 2 羽绒服转手。 由于某服装公司急切希望在今日将这批服装推向市场,所以要求批发公司尽快交货,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实货。于是,为了简便手续同时也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批发公司将仓单背书转让给了某服装公司。事后,批发公司也通知了某仓储公司。 2000 年 12 月 15 日,仓储合同到期,原告持仓单前往被告公司提货。不料,仓储公司以原告不是合法的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付该 2 羽绒服。而原告认为仓单上有批发公司的背书,而且批发公司已就此事通知过被告,己方目前是该仓单的合法持有人,被告应该履行货物的返还义务。但被告坚持认为原告不是仓单的合法持有人而拒绝交货。 由于双方僵持不下,致使货物无法上市,由此而延误了羽绒服的旺销期,原告因此而遭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2001 年 4 月,原告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