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给付10万元货款。原告诉称早在2009年10月,开服装店的要求他送去2000件工作服,但货款10万元一直没给他,因此他将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承认原告所述的基本事实,但提出,当时该工作服为另一服装店店主向购得暂存他处,价格问题当时也没有约定,且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 当庭出示一盒录音磁带,录音带中有和及其弟弟的对话。对话中,问:“我们每年要款的吧?”弟弟说:“我们承认你每年要过这个钱。”以此录音为证:他每年都催要过这批货款,起诉并未过诉讼期。对此,大喊冤枉,称当时说这话也是为了帮的忙,好让黄向索款,且不知道黄偷录了,请求法院不予认可。 问:本案中的录音带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