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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建筑公司中标某住宅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并将工程中装饰施工分包给乙公司。甲派驻项目部经理为张某,乙派驻项目部经理为。张某与是多年朋友,私交甚密。2017年6月甲公司因项目需要租赁脚手架,但因资金紧缺。张某听说与某脚手架租赁单位关系甚好,便请求帮助赊租脚手架。答应了张某请求,随后张某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给。同年10月,找到租赁单位,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空白合同书(均为空白),要求租赁脚手架。租赁单位通过多方打听,了解并不是甲公司员工,但仍与其签订了合同,并将脚手架交付。随至将脚手架用于其他工地,租赁公司多次催款甲公司无,将其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1.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