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对该差额;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的债务;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交付该非货币财产的股东以外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该差额; (5)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及利息的返还: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的债务; (7)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其它发起人对该差额;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认缴的出资额的,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该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