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位于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外购烟叶生产雪茄烟和烟丝,2009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烟叶,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1000000元,支付运费12000元,装卸费11500元,并取得了符合规定的运费发票; (2)将上述购买烟叶中的(成本为300000元)一部分直接运往乙企业(位于县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22000元,乙企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3)甲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50%出售,取得不含税价款400000元;另外 本月收购烟叶业务可抵扣的进项税(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