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年 2 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特区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的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 4 天,安排 2 月 11 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担任该团陪同。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 2 月 14 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 2 月 11 日改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 2 月 13 日晚天降大雪, 2 月 14 日晨该观光团赴长城时,积雪封路,只得返回。 翌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行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导游的行为属个人行为还是视为旅行社行为? 2 . 本案中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是否为不可抗力? 3. 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是否属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