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题: 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07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副食加工店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的工资费用4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 (4)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扣除额; (6)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加三费); (7)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2006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