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7年至2×19年发生的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17年12月20日,甲公司就应收乙公司账款8 000万元与乙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以其拥有的一栋固定资产(写字楼)及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偿付该项债务;乙公司写字楼和股权投资所有权转移至甲公司后,双方债权债务结清。 (2)2×17年12月31日,乙公司将写字楼和股权投资所有权转移至甲公司。同日,甲公司该重组债权已的坏账准备为3 000万元;乙公司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为2 000万元,累计折旧300万元,未减值准备,当日的公允价值为2800万元;乙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为2 600万元,其中成本为2 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600万元,当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甲公司将取得的写字楼作为办公用,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20年,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折旧;交易性金融资产仍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假定不考虑与写字楼相关的税费影响。 (3)2×18年6月2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将上述写字楼整体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开始日为2×18年7月1日,租期为1年。甲公司认为此时其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足够成熟,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对上述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18年7月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 (4)2×18年12月31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3 300万元。 (5)2×19年7月1日,租赁期满,甲公司将该写字楼出售给丙公司,售价4 000万元,已收存银行。 <1> 、计算甲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应确认的损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2> 、计算乙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3> 、编制甲公司2×18年与写字楼相关的会计分录; <4> 、编制甲公司2×19年出售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