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原材料的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2007年11月1日,原材料账面成本为1 00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为借方余额20 000元; (2)11月4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额34 000元,外地运费为20 000元,按税法规定,外地运费可按7%的比例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3)上述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20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4)本月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为800 000元,其中:生产领用700 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80 000元,厂部管理部门领用20 000元。 (5)11月27日,购入材料一批,材料已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受到,货款尚未支付。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70 000元。 (6)12月6日,收到11月27日购进材料的结算凭证并支付有关款项,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80 000元,增值税额为13 600元,企业开出期限为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价款。 (7)12月12日,进口原材料一批,其关税价格为100 000元,支付的进口关税为20 000元,支付的消费税为7 2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8)上述进口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计划成本为160 000元。 (9)12月20日,接收某企业投资转入一批原材料,按市价评估确认的价值为400 000元,该批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500 000元,投资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本企业相同。 (10)12月份领用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900 000元,其中:生产领用760 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100 000元,厂部管理部门领用40 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进行11月、1 2月的材料核算工作,并编制有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