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与浙江集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运公司”)于 5 月 3 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在宁波口岸出口货物,对代理的业务范围、分工、费用结算等做了明确规定。而后,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出运一只 20 ‘集装箱(真丝夹克衫,货值 60300 美元)。 5 月 14 日,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外代公司”)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托运人为国贸公司。 5 月 21 日集运公司未经国贸公司授权,超越代理合同规定的权限,擅自传真提单签发人宁波外代公司,称“该票正本提单在寄香港途中,请给予担保提货”。 5 月 24 日,根据该公司的要求,集运公司又传真该公司,称“因客户寄香港正本提单尚未收到,请传真招商局能否以正本提单传真件,银行担保提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最终,由于客户未赎单提货,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将用于办理结汇手续的全套单证退还国贸公司,造成公司损失 60300 美元,利息损失 10 万元人民币。 问题:本案中应该由谁承担货款及利息损失?请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