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若干法制新闻特别是刑案报道,与现代法治原则还存在着相当差距。在观念上,出于对新闻传播的监督功能理解不当,误以为新闻报道应当“促进”司法,“推动和配合打击犯罪”等观念仍然有很大影响。在报道,通常把警方提供的资料作为定论来予以传,虽然对涉案人使用“嫌疑人”的称谓,但实际上还是在审理前或判决前确定涉案人有罪。而报道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意见则很少见。在信息采集和使用上,有些主流媒体记者往往可以从警方获得特殊方便,譬如到羁押场所直接“采访”嫌疑人,让他叙说自己“犯罪”的经过和教训,还有记者“随警执法”“随警抓捕”“随警破案”,在庭审前或判决前就将侦查过程包括警方如何获取证据的方式和盘托出,详细披露案情全过程,以及直接使用警方的监听、监视的录音录像资料。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前述“无罪推定”等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