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4月30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4万元。5月份发生如下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 (1)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200万元,税额为34万元,另支付运费10万元,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1万元,所有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2)销售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售价为500万元,税额为85万元,货款尚未收到。 (3)企业领用一批生产用原材料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0万元,购入时确认的进项税额为6.8万元。 (4)企业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毁损了一批原材料,其成本为50万元,购进时确认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 (5)对外销售原材料一批,原材料的成本为35万元,售价为40万元,应交增值税额为6.8万元,款项已经收到。 (6)购进一台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款项已经支付。 (7)用银行存款交纳本月增值税20万元。 (8)月末将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账户。 要求:请编制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