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假设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收到某公司投入一台旧设备,58000元,已提折旧12000元,双方协商按照45000元作为投入资本入账。 2.从某公司购入A材料4000千克,单价60元,B材料2000千克,单价80元,货款4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2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运杂费36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企业向供货单位开出一张为期3个月、票面金额为45236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要求按购买材料的重量比例分配运杂费,列出计算过程) 3.生产甲产品领用A材料15000元,生产品领用B材料7600元,车间一般耗用A材料5200元,厂部管理部门耗用B材料2000元。 4.企业开出转账支票,委托银行发放上月工资160000元。 5.接银行付款通知,支付本月电费45000元,其中生产甲产品耗用18000元,生产品耗用16000元,生产车间耗用8000元,行政部门耗用3000元。 6.分配本月工资费用165000元,其中甲产品生产工人工资86000元,品生产工人工资60000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11000元,行政管理人员工资8000元。 7.以银行存款向地震灾区捐款50000元。 8.本月固定资产折旧费16000元,其中生产车间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9000元,行政管理部门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7000元。 9.以银行存款支付产品的展览费5000元。 10.销售甲产品2000件,单价560元,销售品1200件,单价320元,货款1504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5568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代垫运杂费5000元,上述款项尚未收到。 11.月末,结转本月销售甲产品和品的销售成本。(甲产品单位生产成本300元, 品单位生产成本180元) 12.月末,结转本月销售产品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元,教育费附加520元。 13.月末,将损益类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14.按规定计算并结转本月应交所得税(所得税税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