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卷2006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烟叶1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额100000元,验收后送某镇烟丝加工厂加工成烟丝,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费烟叶500元; (2)烟丝厂将10吨烟叶加工成10吨烟丝,收取加工费3000元,辅料费5000元(均含增值税),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卷将10吨烟丝收回,支付运输公司烟丝运输费600元; (4)卷进口生产用机器1台,支付价款折合人民币100000元,进口海运费6000元,口岸至厂区运费2000元,设备关税率7%; (5)购用卷烟用纸,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 (6)将5吨烟丝和购入卷烟用纸的20%领用用于生产卷烟; (7)生产飞腾牌卷烟,第一次生产没有税务核定价,将20箱云雾牌卷烟发出,委托某大商厦代销。该商厦当月销售了10箱,提供销售清单,零售价每条65元,月末与平价结算销售款,另按15%与结算手续费。 要求计算: (1)当期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烟丝消费税率30%); (3)被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当期销售的卷烟的消费税; (5)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6)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7)当期增值税额; (8)当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