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是A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W大学的3名教师。2008年3月1日甲、应我国H大学邀请入境讲学,2007年11月1日,丙根据我国大专院校的国际交流项目来我国H大学工作。W大学每月支付给三人的工资标准折合为人民币分别为:甲40 000元,在A个人所得税4 000元;乙45 000元,在A个人所得税6 750元;丙 58 000元,在A个人所得税8 700元,三人在W大学的个人所得税均由W大学代扣代缴。3人在华工作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于2008年4月30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0 000元; (2)2008年10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5 000元,我国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税后收入45 000元,取得在B国投资某公司的股息收入(折合人民币)12 000元,在B国已纳个人所得税2 400元。 (3)丙于2008年2月1日临时离境回国,3月1日返回,2008年12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8 000元。除此之外,丙在A国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取得转让收入折合为人民币,80000元,丙当年在中国出版专著,取得稿酬所得50000元,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收入10000元。 要求:计算甲、乙、丙3人2007年应该在华缴纳或由他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