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损失险和附加盗窃险,家庭财产损失险1.5%,盗窃险也为1.5%,保险金额为3万元。投保日期为2007年5月31日至2008年5月30日,在投保期最后一日的23时50分,因其孩子搞电路试验引起短路失火,大火在次日凌晨零时30分扑灭,总计财产损失5万元。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5万元,理由是总保额为6万元,即家庭财产损失险投保了3万元,盗窃险也是3万元,保险人则说此次损失不应赔偿,一是由被保险人的孩子引起的失火,保险公司赔偿后再向被保险人孩子追偿,等于不赔偿;二是晚间23时50分失火,次日凌晨零时30分扑灭,前10分钟不会造成大的损失,主要损失是保险期限终止后发生的。此案应该如何处理,各当事人的行为有何不当,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