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如下: (1)股份公司事会由7名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事有A、B、C、D。E未出席。F未出席,电话委托A代为出席并表决。G因病未出席,委托秘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事会会议的事讨论并一致决定,于2006年4月8日举行2005年股东年会。将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增加2名独立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据总经理提名,出席本次事会会议的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为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年薪10万元。事会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B反对外,其他人均同意。 (4)该次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事会会议的全体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1)出席该次事会会议的事人数是否合法?F、G委托是否合法?为什么? (2)指出(2)和(4)不合法处,说明理由。 (3)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