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先生与被告b女士为夫妻,他们在甲国缔结了一项合同。这项合同约定他们在进行离婚诉讼时双方如何分担责任,如规定丈夫不承担对孩子的监护义务等。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当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请求执行在另一个国家缔结的合同时,问题不仅仅在于该合同按照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是否有效,而且还在于该合同与履行地国的法律和政策是否一致;如果该合同与履行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现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包含两项规定......他们与我国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该合同第1条规定,孩子将继续在其母亲的监护之下;第3条规定,b女士应当在她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为取得离婚判决提供方便。第1条规定是直接与我国成文法和政策相矛盾的......而第3条规定......没有什么东西比这一规定更违反我们的法律精神......据此,这项合同的规定是完全非法与我国法律和政策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