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五一长假”期间,等20名同事委托一家旅行社安排了“周末邻区风光二日游”,根据行程设计,每位游客旅游费用为400元。 经过双方的协商后,20名旅游者与该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往返全程乘坐豪华空调旅游大巴,住宿标准为“双人标准问,独立卫生间”,餐饮标准为“八菜一汤”,不合酒水,游览5个景点。 旅游团按时出发了,在路上,导游热心地向游客介绍沿途风光、风土人情、历史典故,并告诉大家旅游团晚上将要下榻的酒店是一个二星级饭店,希望大家游览尽兴,充分享受。当旅游团抵达下榻饭店后,导游给游客安排房间入住。但这时,认为所在的饭店“房间中没有中央空调、没有热水供应、地毯陈旧……”,并不符合二星级饭店标准,拒绝入住。 导游向等人进行了解释,但是等游客不能接受导游的解释,进而与导游发生了争执,并自行决定解除与该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当夜自行返回。经调查,安排的住宿饭店确为旅游行政部门评定的二星级饭店,更在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等游客应当可以看到。 问:等游客是否可以自行单方面解除该旅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