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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 系弟媳,双方所居住的房屋因政府征用需搬迁,急需另租房居住,便托帮忙找房。2012年4月,谎称找到房子,便随其看房,将带到其正帮人装修的房屋内,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一个月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告知,让将孩子生下来。2013年2月生下一健康男婴,借款缴纳了社会抚养费(该男婴系超生二胎生育)。当要求支付生育孩子期间的医疗费、孩子的社会抚养费等相应费用时,拒绝支付,并拒绝承认该孩子系其亲生。无奈自行带的头发到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孩子系亲生,的丈夫某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但仍拒绝支付相应费用,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社会抚养费、生活费等相应费用。 沿滩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为查明事实,经申请,委托了相应鉴定机构,对所生之子是否系亲生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孩子确为与的生物学子女。 问:是否应当支付所生之子的抚养费,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