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2日甲乙签订大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提供一级大米,每三个月供应300吨,合同时间为一年。合同还约定,如果市场销售价格连续十天低于每吨2800元,则双方可以终止合同。合同争议解决方法为卖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开始执行。 2004年10月初,一级大米市场销售价格超过十天低于每吨2800元,甲于2004年11月8日通过特快专递向乙发出终止买卖合同的通知。2004年11月11日乙接到通知,并于2004年11月12日向甲发出回函,认为自己已经开始准备下一个阶段的供货,不同意终止合同。该回函于2004年11月15日到达甲。双方发生争议。 (2)本案合同解除如果成立,合同解除日期应该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