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7年11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33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10%。 (2)因保管不善丢失一批上月购进的零配件,该批零配件账面成本10.53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0.23万元),购进零配件和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均已于上月抵扣。 (3)采取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装修板材。11月1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11月3日预收全部含税价款234万元,另收取包装费2.34万元;11月15日和11月25日各发出50%的板材。 已知: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甲公司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甲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装修板材,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