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用电器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特种空调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60000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收取安装费20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2)销售电视机80台,每税零售单价为2400元;每售出一取得厂家给予的返利收入2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3)当月该商场其他商品含税销售额为1755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4)购进热水器50台,不含税单价800元,货款已付;购进DVD播放机100台,不含税单价600元,两项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经税务机关认证,还有40台DVD播放机未向厂家付款。 (5)购置税控收款机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70000元,增值税税额11900元。 (6)有10台上月售出的彩电,因质量问题顾客要求退货(原零售价每台3000元),商场已将彩电退回厂家(原购进的不含税价格每台2500元),并提供了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已取得厂家开出的红字专用发票。 (7)另知该商场9月有未抵扣进项税额6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写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