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2 月,家住甲市 A 区的向家住甲市 B 区的借了 5000 元, 2010 年 2 月之前偿还。到期后一直没有还钱。 2010 年 3 月,找到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说: “ 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 ” 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并将其咬伤。治伤花费 6000 元。起诉要求返还欠款 5000 元、支付医药费 6000 元,并向法院提交了书写的借条、其向转账 5000 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称,其向借款是事实,但在 2010 年 1 月卖给一块玉石,价值 5000 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还称,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自己承担。对此,提交了邻居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认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 16 — 21 题。 关于与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