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发生下列有关固定资产业务,根据资料编制会计分录。 1.2018年6月1日,甲公司购入一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万元,发生运杂费1万元,全部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设备不需要安装直接投入使用。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2.2018年6月10日,甲公司购入一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2 0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0 000元,发生运输费10 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全部付清。设备需要安装投入使用。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10 0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5 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3.2017年7月1日,甲公司为降低采购成本,公司一次购进了三套不同型号且具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A、B和C。甲公司为该批设备共支付货款2 34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97 800元,包装费40 000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假定设备A、B和C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1 000 000元、 600 000元、900 000元;甲公司实际支付的货款等于计税价格,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