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男童比较好动,常常不按照老师的要求活动,因此班主任老师一直都不喜欢 他。2006年 11月 12日,的小朋友都在一起玩玩具,与汪汪因为一部小汽车而争抢起来,将汪汪推倒在地,并将小汽车扔出了窗外。事后,老师将的小手绑住,将他放在教室里高高的柜子上,随即关上门离开教室。为了挣脱绳索,在扭动身体时不慎从柜子上掉下来,头部被摔成脑震荡,额头缝了三针。事后,的家长要求老师承担全部责任,但老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她享有管理学生的权利,对所造成的伤害仅仅是场意外事故,她只承担部分责任。请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你是否同意老师的解释?有什么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