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某投资方(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签订了某生产厂房施工合同,约定;该厂房所有土建部分有乙方承建,2006年1月15日开工,2007年1月1日交工投产。合同中工程款支付规定:甲方从开工起每月初按乙方计划上报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款,月末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合同签订后,乙方按合同约定交付条件如期交工并保证投产。但甲方未全额支付工程款,截至2007年3月1日甲方应付工程款1600万元,2007年6月1日乙方起诉甲方违约,要求支付应付工程款、延期付款利息及滞纳金等。但甲方主张:因当初所签合同中含有带资承包的条款,所以合同无效,甲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你认为该合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