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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珠宝饰品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大型商场销售黄金项链100枚,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118000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自产纯金项链200条,新项链对外含税销售价格4000元/条,旧项链作价1500元/条,向消费者收取差价款2500元/条。 (3)以自产的A型纯金项链10枚赠送关系户,该型号纯金项链无同类产品售价,账面生产成本2200元/枚;销售自产包金项链5条,收取含税价款40000元;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自产镀金项链5条,开具普通发票金额为60000元。 上述业务均分开核算,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珠宝玉石贵重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10%,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7%。 要求:计算该公司2月应纳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