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的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合增值税。2014年10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日,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售价总额为100万元,实际成本为80万元。由于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当日发出商品并确认收入。6日乙公司支付货款。 (2)5日,与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万元,售价总额为80万元;当日收到丙公司预付商品售价总额的50%,余款于发出商品时结清(截至月末商品尚未发出)。 (3)15日,委托丁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每件成本为0.8万元,商品已经发出,合同约定,丁公司应按每件1万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商品售价的10%向丁公司支付手续费。31日,丁公司销售商品5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31日,甲公司收到丁公司代销清单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20日,对外销售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30万元。 根据资料(2),下列各项中,甲公司会计处理结果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