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年 1 月 10 日,芝加哥 F 银行向 A 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 15783 美元的即期信用证。该证装船期分别为 2 月 25 日和 3 月 8 日,受益人为 B 市某外贸公司,货物名称为铁钉。 2 月 12 日, A 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将装船期分别提前至 2 月 15 日和 2 月 24 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 A 银行立即与受益人联系,请求答复。受益人于 2 月 19 日向 A 银行发出书面确认,拒绝修改, A 银行即向 F 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 3 月 13 日, A 银行收到 F 银行电报,称该单据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 经查,此笔单据的装船日为 2 月 25 日,交单日为 3 月 3 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证的要求。 请说明开证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如何解释信用证修改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