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6年3月,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某天,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聊起了保险的事,心想,自己身体不好,不如投一份保险,也好有个保障。于是,便委托业务员填写了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在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的状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了空白。待业务员填完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在投保书上亲笔签了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1997年6月,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而投保时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未果,于是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