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该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2013年度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20。稽查局遂于7月1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补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7月2日又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所欠税款及附加0.5 倍罚款,即罚款10。7月3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罚款10。该公司不服,拒不执行。7月15日,在市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依法查封了该公司所属加油站,准备拍卖后抵缴税款,当发现加油站因经济纠纷已于2014年4月被抵押给银行后,便取消了对加油站的查封。之后,7月28日,在经批准后,稽查局又准备查封该公司一辆原价30 的轿车,但同时发现这辆轿车已于2014年5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7被转让给甲企业,虽然由该公司使用,但产权已经不属于该公司,无法进行查封、拍卖。8月2日,在进一步的调查中,稽查局发现外地乙企业欠该公司2014年工程款50,于是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了代位权。在偿还公司货款时,依法扣除了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地税稽查局在对该公司的税务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如有,请逐一指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