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5-27] 甲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甲宣告破产时的情况如下: (1) 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50万,未到期的净债权50万,已作为担保的财产20万。 (2)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半年内,甲隐匿、无偿转让、放弃债权共计60万,被清算组追回。为此费用10万。 (3) 甲拖欠税款10万,两个月未给职工发工资,全厂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为30万。 (4) 该企业破产公告后,债权人乙登记债权100万,债权人丙登记75万。由于清算组决定终止甲所签合同,给债权人丁造成25万的经济损失。 问:乙、丙、能获得多少万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