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投资公司的情况如下: (1)2018年1月8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790万元投资给丁公司,取得丁公司20%的股权(有重大 影响),另支付交易费用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6万元。受让股权时丁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 900万元(与账面价值相同)。 (2)2018年12月31日,丁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另外,当年丁公司因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有收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有50万元。 (3)2019年3月25日,丁公司宣告分配2018年实现的净利润,其中分派现金股利为180万元。 (4)2019年4月25日,甲公司收到丁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36万元,已存入银行。 (5)2019年年末,丁公司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发生亏损200万元。经测算,甲公司该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为790万元。 (6)2020年4月6日,甲公司经协商,将所持有丁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S公司,收回股权转让款809万存入银行(已扣除相关税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作出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