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32岁,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某镇营业所储蓄员。某县农业银行举办“888”有奖储蓄,公开发行奖券,每张奖券面额为5元,定期1年,发行一组20万户,总金额100万元,共设四类奖2221个,其中特等奖1个,奖金1万元。1月12日,被告人在该县银行存款并代表营业所领取2万元奖券,回来后将奖券分推给本所职工销售,自己负责发行2000元的奖券。3月12日,该县银行存款股副股长,带着该县西南山区未售完的1.5万元奖券到营业所,要求再承担1.5万元奖券的发行任务,并告诉,奖券必须在3月15日抽奖前发放完。3月14日,已售出11200元奖券,尚有5800元奖券未售出。3月15日上午8时,到镇供销社推销了5000元奖券,他在办理财经手续时,让出纳员将转账支票日期写为3月14日。当时没有把奖券交给供销社。上午9,骑车去县城看到摇奖结果,遂赶回镇里。将含有特等奖的800元奖券留下,将另外5000元奖券送给镇供销社。4月3日,找到其好友到县银行兑现奖金l万元,占为己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获得的l万元奖金属于谁所有?为什么? (2)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3)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活动中的贪污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确定? (4)假设在3月14日把5800元奖券都售给了镇供销社,而发生了案中的最后情形,那么,对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5)若与另一职员一起推销奖券,而因病未能一同前往,则对该定什么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