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一般保证,乙银行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已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已与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对自已的远亲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 和陈某承担责任,由代替陈某向自已偿还10万元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提出的乙银行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自然人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