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公司和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了庆余堂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过四个股东协商并决定,公司由下列人员组成:甲公司委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委派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公司委派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公司经过招聘,聘任担任公司董事;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担任公司总经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庆余堂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1与九合资设立了北齐房地产有限公司,任该公司总经理;2未经公司同意,按照市场价格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自住;3未经公司同意,代表公司与灰指甲水泥厂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300给水泥厂;4庆余堂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巴雷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表决同意委派担任巴雷特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5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委派到南方城市推销商品房,为了经营方便,公司将20的经营费用存入开立的账户上。 回答以下问题: 1.庆余堂房地产有限公司机构人员组成中哪些符合《公司法》规定?哪些是不合法的?哪不合法的,请说明理由。 2.庆余堂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哪些情形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