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外贸企业与某国B商达成一项进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买方先预付5%的货款,其余95%的货款采用付款交单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我A公司根据合同要求预付了货款。然而随后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B商装运货物后,没有将该批货物的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而是将该批货物的单据转售给了其他公司。由于A公司急需该批货物,多次催促B商交付单据,但B商找各种借口推脱。后来A公司只好通过另外的途径高价购进了同样的产品。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A公司能否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B公司赔偿有关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