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大地公司沂称:其于1994年10月开始便正式注册、使用现名(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是为在引进世界先进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提供中国使用的各种检测与测试仪器设备。经过长期的苦心经营,原告及合法授权而成立的广州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在国内同行业中积累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大地”字号已经被业内其他经营者及相关用户所公认。但是被告却在明知的情况下,于2001年12月在北京登记注册了北京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并且还从事与原告相关的经营,并已经给原告实际造成了客户的混淆与误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等。被告则认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是合法注册的,并不构成对他人权利的损害,更何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由于企业名称的专用权是指对企业全部名称的专用权,并不意味着对上述4个构成要素分别享有专用权,所以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而且其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产品等均有不同。 问题:原告是否有理由起诉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