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
甲为杀人而与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
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
丙对仇人猛砍20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
丁为了杀害对其投毒,服毒后极端痛苦,将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也不会死。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