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家电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甲公司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 外购原材料的不含税价格为2 7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取得,且已经经过认证。为入库材料支付运费70 500元,取得的运费发票上所列金额为:运费60 000元,装卸费4 500元,保险费6 000元; (2) 购进电焊机2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8 000元,增值税款为 8 160元,已经入库并投入使用; (3) 采取折扣销售的方式销售电视机一批,对购买不含税单价为5000元的A型电视机的客户赠送不含税单价为500元的电饭锅1台。当月甲公司购物中心销售300台A型电视机; (4) 5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商场销售300台B型电视机,每台不含税销售单价为2 000元。合同约定,6月30日,甲公司可收回150台电视机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到了 90台货款; (5) 销售本公司使用过的2台小汽车,售价分别是90 000元和117 000元。这两台汽车在固定资产登记簿所列原值分别为114 000元和105 000元; (6) 对某公司转让一项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170 000元; (7) 6月5日甲公司公司销售其生产的E型电视机500台,不含税单价为4 5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及时供货,由甲公司负责送货,共收取运费5 850元,甲另外开具了普通发票; (8) 6月10日甲公司以生产的60台F型电视机与乙公司的300套服装交换,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双方约定不再进行结算。乙公司每套服装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00元,双方互相开具了普通发票; (9) 本月公司仓库因管理不善失窃,一批材料丢失,成本为50 000元; (10) 甲公司本月期抵的进项税额为35 000元。 7月初甲公司计算申报的6月份增值税、营业税情况如下: (1) 增值税 销项税额=(5 000-500)×300×17%+90×2 000×17%+500×4 500×17% =642 600(元) 进项税额=2 760 000×17%+70 500×7%+8 160 =482 295(元) 税额=642 600-482 295-35 000=125 305(元) (2) 营业税额=5 850×3%+170 000×5%=8 675.5(元) 要求: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分析甲公司计算的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说明理由,并正确计算甲公司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