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15岁)和邻居(男,20岁,无业人员)是好朋友。2011年5月11日上午9点,带到某商场门口,并指使乘行人不备抢走其背包一个,有现金3000元。5月20日,又指使望风,及其同伙3人潜入某单位宿舍,窃走价值5000元的物品。6月3日,带乘公共汽车时,唆使扒窃2次,窃得现金2000元。6月20日,一伙5人带在一家饭馆吃饭,同饭馆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殴斗中,交给一把匕首让使用,用匕首在被害人身上扎了几刀(后经鉴定构成重伤)。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迅速到达该饭馆,并喝令放下匕首,停止侵害。已扎红了眼,看到民警过来,就把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处,说:你们别过来,过来我就杀了他,反正都是坐牢。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使用武器将击伤。民警随即将、等6人抓获,直接带回派出所审查。后,立即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办理了立案手续,并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对、办理了拘留手续,但未报告使用武器的情况。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对、分别进行了讯问。第一次讯问后,听同监室的人说可以请律师,便问办案人员,自己是否可以请律师,答复,可以请律师,但会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请指出本案中,公安机关哪些做法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