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2013年6月1日,居住甲市市北区的与酒后打架,致使多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市北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6月3H给予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6月7 H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6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市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但改变了原处罚罚款的决定,改为给予500元罚款。对复议决定不服,于同年6月14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市中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复议中维持了市北区公安局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市北区公安分局,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案件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下列关于行政处罚说法正确的有( )。 查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