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天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幕科技)为天蓝有限公司、黎明股份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及发起设立的:天蓝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为53%;黎明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7%,其余的由和持有。天幕科技的会成员大部分是天蓝有限公司选举的。2004年5月,天幕科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发行新股8000万并准备上市。2005年6月7日,天幕科技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了募股申请及相关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审核委员会于同日收到上述文件,并于次日组成由机构外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就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其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期间,天幕科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称其已经机关申请发行新股,有希望被批准并希望投资者关注此次新股发行等云云;与此同时,天幕科技开始着手与证券承销商W有限公司商谈并签订承销协议。2005年9月1日,承销商在签订承销协议后立即在媒体广告上已经成为天幕科技的承销商,并开始着手与投资者签订购股协议。2005年10月10日,专家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了表决,一致同意予以核准。天幕科技在接到核准决定后立即开始公开发行股票。在约定的承销期限届满时,承销商销售的股票仅达总计公开发行股票的50%。就在股票的销售期间,有匿名信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说,天幕科技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粉饰的情况,不符合新股公开发行的条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查明该财务会计报告由天蓝有限公司一手操纵所致,于是立即决定撤销对天幕利,技的核准决定,责令天幕科技补交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