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结婚时,均在河南某县务农,1998年到北京打工,其妻在家照料家人及务农。2001年,结识与其同居。此后,多次要求与离婚,与其结婚。2002年8月,回家探亲时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其与离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此案,与2002年9月11日开庭审理。庭审时,当庭陈述自己如何日夜操劳抚养孩子、赡养公婆、耕种责任田,举例说明一直对她很好,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面对的陈述无言以对,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当庭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撤回了诉状。后在的催逼下,又与2002年12月3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并受理了此案,判决准予离婚。 问题: (1)当事人没有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人民法院可否依职权决定离婚案件公开审理? (2)于2002年12月3日再次起诉离婚是否违背两审终审制?法院应否受理?